案情简介
B 先生经 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微信沟通招用,进入 A 公司厂区从事玻璃切割辅助岗位工作,工作工具由公司提供。后续 B 先生工作中受伤住院。双方就法律关系发生重大争议。 A 公司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合作关系:不存在人事考勤、奖惩制度,按实际出勤结算报酬,干一天算一天,无固定底薪,属于平等民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请求确认 2025 年 2 月 25 日‑2025 年 10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B 先生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该时间段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代理劳动者 B 先生应诉。
我方抗辩观点:双方完全满足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双方主体均符合用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招录,在公司厂区内工作,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管理,工具由单位提供,存在人身管理从属性;劳动者从事的玻璃切割辅助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报酬由第三方经营部代发,银行流水摘要明确标注 “工资”,发放周期长期稳定,具备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公司主张是劳务关系,但拿不出劳务协议、劳务结算单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办案要点
-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重点审查三重从属性依据劳社部确立劳动关系通知,审查三点:主体适格、人身管理从属、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不是看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是看计薪模式(按出勤天结算≠就是劳务)。制造业按出勤核算工资是常见计薪方式,不能单凭计薪方式否定劳动关系。
- 代发工资不代表可以规避劳动关系本案工资由第三方经营部代为转账,但转账备注明确 “代发 XX 工资”。第三方只是代付通道,不改变实际用工单位是 A 公司的客观事实,不能通过第三方代发资金来割裂劳动关系。
-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劳务关系一方应当举证用人单位主张双方系劳务合作,应当提交劳务协议、劳务结算、成果交付等证据;仅有口头抗辩,没有书面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招录渠道、工作地点、工具归属是关键证据法定代表人微信招用、在公司厂区上班、生产工具由单位提供,都是认定受单位管理的重要事实,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钉钉记录、银行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 B 先生与 XX公司在 2025 年 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 A 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 元,由 A 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