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 女士骑行电动自行车与 B 女士驾驶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A 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B 女士负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 A 女士 L2 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分别行内固定手术、二次取内固定手术,累计住院 13 天。诉讼阶段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定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鉴定费 1900 元。事故发生时 A 女士临近退休年龄。肇事车辆分别在 C 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D 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我方代理伤者 A 女士提起诉讼,审理中依法申请追加商业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部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各方主要抗辩:
- 保险公司提出应当扣减非医保以及不合理医疗项目费用;
- 伤者临近退休,缺少完整劳动合同、事故后银行流水,不认可误工费;
- 认为三期期限过长,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调低;
- 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方最多承担 30% 赔偿比例;
- 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办案要点
-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伤者主责,机动车方承担 40% 赔偿责任虽然伤者为主要责任,但属于机动车‑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定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 赔偿比例,并非保险公司抗辩的 30%。
- 临近退休≠不赔误工费,无固定收入参照私营单位平均工资计算事故发生时伤者年龄接近退休,没有完整劳动合同、全套工资流水。法院结合伤情、鉴定误工期,按照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支持误工费。
- 交强险不分责任全额赔付,损失拆分医疗类、伤残类、财产类分别核算交强险不区分事故责任,医疗项下、伤残项下分别在限额内赔付;本案将鉴定费纳入交强险财产限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再由商业三者险按照 40% 责任比例承担。
- 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残等级以及事故过错比例酌定伤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九级伤残的伤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全额支持原告诉请金额。
- 被告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可申请追加商业险保险公司参加诉讼部分被告未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立案之后发现遗漏商业险承保公司,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保障理赔主体全部参与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核定 A 女士全部合理损失合计418911.64 元。
- C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9900 元;
- D 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87604.66 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