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系“A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内置于其生产的某型号控制器中,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某科技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某照明公司未经授权,对外销售载有“XXX”的控制器产品。经初步技术比对,某照明公司载有“XXX”的控制器在功能操作、参数取值、加密算法、甚至软件缺陷上与某科技公司的产品完全一致。为固定证据,某科技公司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并委托马延律师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照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在媒体及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照明公司生产、销售的控制器内置“XXX”是否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侵害某科技公司的复制权与发行权。某照明公司抗辩称某科技公司未提供权利作品内容,现有比对不足以证明侵权。
针对此焦点,马延律师制定了严密的举证策略,从多个维度组织技术比对证据:一是功能与界面比对,证明两者均能识别某科技公司私有格式的DAT文件,且显示界面、自造字符完全一致;二是底层逻辑比对,证明两者的加密解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MAC地址生成算法高度雷同;三是缺陷与冗余代码比对,证明两者存在相同的软件缺陷(如不插SD卡编地址时异常复位)及未删除的冗余代码;四是二进制代码比对,提取两者的BOOTLOAD二进制代码进行对比,发现实际长度一致,字节匹配度高达99.8%。通过上述详实的证据链,马延律师成功说服法院推定两款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某照明公司控制器内置的“XXX”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某照明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或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综合考虑涉案软件性质、某照明公司主观故意程度及某科技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某照明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软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