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起,被告王X甲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中间人介绍多次向原告姚X甲借款。双方通过微信群沟通并确认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被告将其存放在中间人处的钱币质押给原告。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及委托中间人代付等方式,累计向被告提供借款200万余元。借款期间,被告依约支付部分利息,双方亦通过出售部分质押物扣减了部分本金。2025年9月,双方再次新增借款并更新合同。然而,自2026年1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利息,且未按期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极少部分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39万余元及利息15.6万余元,并确认对质押的钱币享有质权及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多笔借款事实的认定及剩余未还本息金额的准确核算;第二,被告交付的评级币(含银元和纸币)作为动产质押,原告是否依法有效设立质权;第三,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质押物的具体范围、清单明细确认以及后续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处置方式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法院确认:一、被告王X甲承诺分期向原告姚X甲指定账户支付共计225万元以了结纠纷;二、双方确认借款期间被告已交付自有评级币设立质权,并详细确认了截至2026年7月6日剩余的26盒银元及27捆纸币等质押物明细;三、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通过特定网络渠道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