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杜X于1994年起陆续承包某林场下属景区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2018年,被告某执法局接检察建议后立案调查,委托某设计队对涉案景区占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某设计队出具调查意见认定涉案地块部分区域为林地。被告据此认定原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696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限期三个月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林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9.3万余元。原告不服,认为其并非涉案建筑物所有权人,承包地块属河滩地而非林地,被告未经实际调查且未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具体涵盖三个层面:其一,被告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及处罚对象是否准确;其二,被告据以认定原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依据(即某设计队的调查报告)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是否充分;其三,被告作出的顶格罚款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与适当性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具有查处辖区内林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但在处罚对象方面,涉案建设对象实为原告以经营者身份注册登记的旅游区,被告以原告个人为被处罚对象,属处罚对象错误。在事实认定方面,被告委托的某设计队在勘验时技术资质已超过有效期限,其出具的调查报告合法性及有效性不予采信,被告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不足。在处罚适当性方面,被告按每平方米30元进行顶格处罚,缺乏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性依据,违反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综上,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明显不当,构成违法。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