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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欢律师代理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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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贾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庭审应对策略。面对消费者主张产品功率不符的欺诈指控,贾律师精准锁定对方证据瑕疵,指出其单方测试缺乏科学性,并巧妙运用产品合格证与检测报告形成证据闭环,有力反驳了欺诈主张。同时,贾律师敏锐捕捉到对方未封存检材的致命弱点,成功阻却了二审鉴定程序的启动,彻底打消了法院的疑虑。其严密的逻辑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最终助力客户赢得二审胜诉,有效避免了高额赔偿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张XX在一审中诉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直流转交流套机、智能款放电枪及高压版放电枪等产品的标注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涉嫌欺诈,故请求判令退货并退还货款6千余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即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退还货款6千余元,张XX退还涉案产品,但驳回了张XX要求三倍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张XX不服一审判决中驳回三倍赔偿的部分,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某公司承担三倍购物款赔偿。贾欢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二审阶段的答辩与庭审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张XX主张产品标注功率与实际不符,构成欺诈。贾欢律师在答辩及庭审中明确指出:首先,张XX单方提供的测试图片和视频,无法证明其测试环境和方法具备科学性与准确性;其次,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足以证明涉案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再次,某公司在售前沟通中已多次向张XX详细解释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最后,张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某公司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购买决定。此外,针对张XX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贾欢律师指出因张XX未对购买产品进行封存,双方无法就检材达成一致,不具备鉴定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同时,因缺乏鉴定条件,法院对张XX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张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某公司成功避免了高额的三倍赔偿,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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