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钻探公司与被告某研究院贵州分院、某研究院,第三人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贾欢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2019年2月,第三人与被告某研究院贵州分院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境内施工地热井工程。2022年2月,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底被告欠付第三人工程款1500万余元。随后,第三人将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2023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对账确认欠付工程款1326万余元。扣除被告后续支付的790万余元及电费25万余元后,尚欠510万余元未付。因被告一系被告二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涉及务川自治县境内工程,依法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欠款51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工程欠款金额的确认、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债务承担主体的认定。原告主张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账金额明确,被告一作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在审理过程中基本予以认可,双方主要就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标准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协商。贾欢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围绕债权转让的通知效力、工程结算的准确性以及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等法律关系,向对方充分释明法律风险,明确若进入判决程序被告方将面临的强制执行及信用惩戒后果,从而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裁判结果】
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95万余元,分期于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28年12月31日前支付295万余元;若二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全额执行,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本案纠纷就此终结。案件受理费2.5万余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确认并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