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7月3日,原告马X与被告李XX签订《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设立某公司,总投资200万元,李XX以设备等综合估算出资占股50%,马X现金出资18万元占股10%。协议签订同日,马X向李XX账户汇入18万元。后马X以李XX未按约办理工商登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并返还18万元投资款及利息。李XX则辩称合同可继续履行,双方已达成新合意,且马X实际参与了培训学校的經營,在学校亏损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投资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入股合作协议书》是否已实际履行,马X是否有权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马X主张其不知晓无营业执照,若知晓则不会投资;李XX则主张马X明知款项用途且实际参与了培训机构的招聘、经营、算账及转让等事宜,协议已实际履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公司未实际注册,但双方拟入股开办的培训机构已在约定地址实际运营,马X对此予以认可。马X多次在微信中与李XX商讨招聘、退费及亏损等事宜,并在股东群中参与讨论店面后续经营及对账。马X在庭审中明确知晓入股款项用于该培训机构,且其签订协议后的一系列行为均视为对李XX未注册公司的认可。因此,《入股合作协议书》已实际履行,马X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投资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马X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