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0年4月,届X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双方先后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其中第三次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以工作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2021年7月21日,届X在上班途中突发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炎。某公司确定届X的医疗期为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在此期间,某公司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1950元的80%即1560元/月核算并支付届X医疗期工资,在代扣代缴五险一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实际支付届X两千八百余元。
2022年7月22日,届X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查,届X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万余元。此外,某公司未为届X缴纳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因双方协商未果,届X在贾欢律师的代理下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医疗期工资12万余元、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及医疗补助费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某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届X医疗期工资。某公司主张已按劳动合同约定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算并足额发放,且每月工资明细推送信息已明确提示异议反馈期限,届X逾期未反馈应视为同意。
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补缴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的社会保险。某公司主张一直正常缴纳,但经查实,该期间内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实际并未缴纳,仅缴纳了养老保险。
第三,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某公司主张系届X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已按规定支付报酬和缴纳社保,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认为届X不符合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情形。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首先,关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某公司未为届X缴纳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的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届X请求补缴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该期间养老保险已缴纳,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金。因某公司确实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届X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届X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医疗期工资及医疗补助费。届X请求支付医疗期工资12万余元及医疗补助费7万余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不予支持。
最终裁决: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为届X补缴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某公司支付届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万余元;驳回届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