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沈X与被告许X于2016年3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许X甲由被告许X抚养。离婚后初期,许X甲随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常忙于个人事务,无暇顾及女儿的日常生活与心理需求,导致许X甲长期寄养在被告亲属家中。由于缺乏父母的直接陪伴与关爱,许X甲性格逐渐变得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2017年,原告沈X将女儿接回身边随自己生活。经过原告的耐心照顾与陪伴,许X甲的生活与学习步入正轨,性格也逐渐变得开朗大方。考虑到许X甲系女性,随着生理发育,由母亲继续抚养更为适宜。此外,许X甲已年满十周岁,经法院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自原告接回孩子后,被告从未探望,亦未支付过抚养费用,且许X甲对回到父亲家表现出极度抗拒。为保障孩子拥有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并便于办理上学报名等事宜,原告沈X委托贾欢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二百元。被告许X则辩称,其一直精心抚养孩子,原告未支付抚养费且已再婚,家庭关系复杂不宜抚养;且被告物质条件优越,户口在西安市,更有利于孩子教育,故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婚生女许X甲的抚养权是否应当变更为由原告沈X行使;第二,被告许X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及具体数额的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严格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评估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充分尊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真实意愿,以判断变更抚养权是否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婚生女许X甲在庭审中表达的真实意愿,法院认定许X甲与原告沈X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考量,认定原告主张的每月一千二百元抚养费较为合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许X甲由原告沈X抚养;被告许X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许X甲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于每月14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一千二百元;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