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高X与被告胡X于2015年恋爱同居,2016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胡X甲。2023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室的房产未予分割。该房产系胡X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高X认为该房产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共同装修且共同还贷,属于共同共有,遂委托贾欢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胡X则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高X未参与出资、还贷及装修,且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加之高X未支付孩子抚养费,故不同意分割。贾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双方同居及婚后共同经营生意的脉络,并调取了银行还款流水、购房合同等关键证据,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房产是否具备分割条件及高X是否享有补偿请求权;二、房屋补偿款及装修、家具家电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
庭审中,胡X主张房屋未取得所有权且为其个人财产。贾欢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虽然房屋登记在胡X名下,但双方婚后共同支付了房屋首付款7万元,且共同偿还贷款本息13万余元。同时,贾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的相关凭证。经法庭组织质证与勘验,双方最终确认案涉房屋现价值110万元,装修现价值2万元,部分家具家电现价值三千元。贾欢律师的专业举证有效厘清了双方对案涉房产的资金投入情况,为法院准确认定补偿数额奠定了事实基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胡X婚前按揭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应归胡X所有,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高X与胡X婚后共同支付的首付款及共同还贷部分,胡X应依法向高X进行补偿。结合房屋现值及双方陈述,经计算共同支付首付款及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为32.1万余元,胡X应支付高X房屋补偿款16万余元。婚后装修与房屋形成附合,归胡X所有,胡X应支付装修补偿款1万元。家具家电归高X所有,高X支付胡X补偿款一千五百元。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及装修归胡X所有,胡X支付高X房屋及装修补偿款共计17万余元;家具家电归高X所有,高X支付胡X补偿款一千五百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