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朱XX与江XX原系夫妻,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育有一女朱XX。后因原告家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朱XX由被告江XX抚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万元。离婚后初期,江XX全职照顾孩子,后朱XX母亲提出协助,江XX开始工作并每周探望照顾。2022年7月,朱XX家人将孩子带回老家,江XX多次要求探视均遭阻挠。2022年10月,江XX得知被起诉。朱XX诉称江XX工作不稳定、环境不利,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江XX每年支付2万元抚养费。江XX在贾欢律师代理下答辩称,其一直尽心抚养,母女感情深厚;朱XX藏匿孩子是为胁迫复婚,且朱XX存在家暴史,不适合抚养。江XX经营美甲店有稳定收入和时间,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朱XX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变更情形。具体而言,需审查被告江XX的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实质性变化,以及原告是否具备更适宜的抚养条件。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不稳定、无固定收入,且工作环境与户籍地不利于孩子成长;被告则抗辩其有稳定收入与充足时间,强调原告存在家暴史及恶意藏匿孩子的行为。法院需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情感需求与身心健康,判断是否应当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变更抚养关系需满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法定情形。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朱XX由被告江XX抚养,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朱XX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法定不宜继续抚养的情形,其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