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屈X甲于2010年4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2021年7月21日,屈X甲在某市出差期间发烧,返回某市后在上班途中昏迷,被诊断为脑炎,在某医院抢救。被告确定其医疗期为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医疗期内,被告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屈X甲发放工资。此外,被告未为屈X甲缴纳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的部分社会保险。2022年7月22日,屈X甲以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屈X甲先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裁决被告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14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屈X甲对部分裁决不服,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期工资差额12万余元及医疗补助费7万余元。贾欢律师作为屈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告月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二是原告请求的医疗期工资差额应否支持;三是原告请求的医疗补助费应否支持。
针对焦点一,被告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原告主张按实际平均工资计算。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资以《聘用意向通知书》为准,被告未提供该证据,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认定原告月实发平均工资为1.1万余元。
针对焦点二,被告主张已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足额发放。法院认为,根据某厅发布的《某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规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满十一年,医疗期病假工资应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5%发放。被告未按此标准足额支付,应补足差额。
针对焦点三,被告主张原告主动解除合同且无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法院认为,原告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医疗期工资,应按原告月实发平均工资的85%计算并补足差额,扣除已发放部分后,实际应支付10万余元。关于医疗补助费,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屈X甲支付医疗期工资差额10万余元;驳回原告屈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