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X诉称:2023年2月10日,张XX经人介绍进入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工作业,日工资200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5日,张XX在工地作业时因梯子倾斜摔下受伤。张XX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请求裁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2月1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XX不受公司规章制度制约,不接受公司管理,工资也非公司发放,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公司已将涉案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某建设第三集团,无需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0日,某建设集团与某建设第三集团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涉案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建设第三集团。2023年2月10日,张XX进入该项目从事水电工工作。期间,案外人何XX通过微信向张XX转账6900余元,某项目专户银行账号向张XX转账8600余元。2023年5月5日,张XX在项目工地受伤后未再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立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情形。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符合主体资格,但张XX未能举证证明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未能证明其接受某建设集团的劳动纪律制约、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此外,某建设集团已将涉案工程合法分包给某建设第三集团,张XX的工作地点和作业内容不属于某建设集团的直接施工范畴,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张XX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张XX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