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X于2009年1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因某公司拖欠2024年10月工资且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何X于2024年10月15日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何X委托贾欢律师等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补缴社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出具离职证明并返还相关执业证书。某公司辩称,拖欠工资系因项目回款困难,且10月工资已折抵11月社保;社保补缴已过时效且不属于受理范围;年休假已在春节折抵;同意出具离职证明及转出证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2024年10月工资;2. 何X主张的社保补缴请求是否应予支持;3. 何X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成立;4. 某公司是否应出具离职证明并返还执业证书。贾欢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组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证明、打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某公司的抗辩理由。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保,何X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关于10月工资,因何X10月15日离职,某公司无义务缴纳11月社保,经核算应付两千余元。关于社保补缴,2016年至2018年期间已过仲裁时效,2018年至2024年未足额缴纳部分不属于受理范围。关于年休假,某公司未举证已休或已补偿,支持六千余元。关于离职证明及证书返还,于X有据,予以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双方于2024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何X10月工资两千余元、经济补偿7.4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返还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证书及办理转出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