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X甲于2009年12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期间,某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2024年10月15日,张X甲以某公司拖欠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某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因某公司尚欠部分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等,且未出具离职证明及返还相关执业证书,张X甲遂委托贾欢律师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缴社保,出具离职证明及返还证书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第二,张X甲主张的补缴社保请求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及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第三,张X甲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上述焦点,某公司辩称,拖欠工资系因项目回款困难,并非恶意,且离职后为张X甲缴纳了次月社保,该部分工资应折抵社保费用;社保补缴不属于仲裁范围且已过时效;年休假已在春节假期折抵。贾欢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关于社保,部分未缴期间已过时效,未足额缴纳部分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关于年休假,某公司未能提供已休年假或已补偿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保,张X甲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2024年10月工资两千八百余元。关于社保补缴,部分请求已过仲裁时效,部分不属于受理范围,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张X甲已休假或已获补偿,支持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九千一百余元。最终裁决:确认双方于2024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张X甲2024年10月工资两千八百余元、经济补偿金14.8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九千一百余元;某公司为张X甲出具离职证明,并返还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证书及办理转出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