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程X与被告景X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女景X甲。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存在家暴及言语暴力行为,且对家庭未尽到丈夫与父亲的责任。202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某法院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缓和,持续分居,形同陌路。因被告对孩子缺乏耐心与陪伴,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认为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18周岁,并支付前期抚养费5.4万余元;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价值275万元的房产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婚生女景X甲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标准的合理确定;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的分割方案,特别是房产归属、折价补偿款的数额及分期支付方式的设定,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景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5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50万元,分三期于2026年至2028年的11月30日前分别支付1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后续银行贷款由被告承担;四、若被告未按期支付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按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五、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房产过户;六、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事宜双方协商;七、双方无其他财产及债务纠纷;八、诉讼费六千五百余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