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仲裁申请人(劳动者甲)委托朱玉霞律师(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特别授权代理人。
劳动者系企业在职职工,2019 年 10 月 某 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工伤认定作出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果。后续劳动能力鉴定为捌级工伤,无生活自理障碍。该交通事故此前已经经过民事诉讼处理,劳动者从交通事故责任方获得部分赔偿。
劳动者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陪护费、交通住宿等全部工伤待遇合计 358005.31 元。被申请人抗辩:部分待遇应当由社保基金承担、交通事故已赔付项目不能重复主张,同时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时长、部分医疗支出的必要性提出异议,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对抗审理,案号某劳人仲案字〔某〕第 某 号。
二、律师代理经过
劳动者(仲裁申请人)委托朱玉霞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案。律师整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交通事故一、二审全套裁判文书;梳理多地就医病历、医疗票据、陪护、交通等证据材料;区分交通事故已经赔付与未获赔付部分,厘清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赔偿规则;确定劳动者实际月工资标准;庭审针对对方抗辩逐项质证答辩,对停工留薪期、各项补助金计算标准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完整呈现案件事实。
三、仲裁裁决结果(某劳人仲案字〔某〕第 某 号)
确认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滨州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裁决生效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工伤待遇共计346162.57 元。
裁判要点说明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仲裁支持交通事故第三方没有赔付到位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结合伤情酌定停工留薪期 12 个月,以劳动者实际月工资 5263 元作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
住宿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未予支持,合理交通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法定标准予以核算支持;
本案为非终局裁决,双方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可向无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生效。
四、律师价值
处理法律竞合难题:厘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的边界,把交通事故未赔付部分单独剥离,争取工伤项下足额赔偿。
完整证据链条搭建:归集行政诉讼、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多地点就医票据等庞杂证据,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待遇标准精准核算:争取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工伤各项补助金,维护劳动者应得待遇。
抗辩对方全部异议:针对用人单位对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赔付主体的抗辩逐一反驳,保障劳动者核心诉求。
五、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认定工伤,构成伤残等级;
②交通事故侵权已经拿到部分赔偿,还想主张工伤待遇,处理二者赔偿竞合;
③单位缴纳社保,但因补缴等原因社保基金不予理赔,需要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
④跨多地就医,产生大量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票据繁杂;
⑤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时长、工资基数、医疗必要性提出全面抗辩,双方律师出庭对抗;
⑥经过行政诉讼才保住工伤认定结论,后续需要推进工伤待遇仲裁。
服务指引
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务必保存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全部文书;
②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两套法律关系,注意区分哪些已经获赔,哪些可以在工伤案件中继续主张;
③异地就医,妥善留存完整病历、收费票据、陪护相关凭证;
④工资流水保存完整,尽量争取按实际工资计算工伤待遇,而不是社保缴费基数;
⑤工伤维权周期长,涉及行政诉讼、仲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维权。
总结: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案件流程复杂,经常历经交通事故诉讼、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仲裁多道程序。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并非拿到交通事故赔偿就不能再主张工伤,对于第三方没有赔付到位的损失,劳动者有权通过工伤程序继续维权。专业劳动律师梳理庞杂案卷材料,逐项对抗用人单位抗辩,帮助劳动者拿到足额工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