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原告甲系被告乙的母亲,乙与丙原为夫妻,二人已经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之后,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婚前、婚内出资的购房款 100 万元、两笔购车款合计 267270 元,以及单独转给丙的 20 万元,全部属于借款,要求乙、丙共同偿还 XXX 元,另要求丙个人偿还 200000 元,起诉总标的高达XXX 元。
原告提交由乙单方出具、存在倒签情形的借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丙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件核心争议:案涉大额出资究竟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还是借款;倒签借条能否约束未签字的配偶;20 万元转账属于借款还是彩礼。
律师代理经过
秦四英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丙委托代理本案,全程参与两次开庭审理。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梳理离婚卷宗材料、订婚相关证据、资金流转记录,抓住母子特殊身份关系、借条事后倒签、丙未签字追认、款项发生的背景事实展开抗辩。庭审重点提出:案涉借条为事后补写倒签,丙自始至终没有借贷合意,也未收到相关款项;案涉购房、购车出资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 20 万元实际为订婚彩礼,并非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某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甲全部诉讼请求,丙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 18005 元、诉前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3005 元全部由原告甲自行承担。
裁判关键要点:法院认定案涉借条存在事后补出具、倒签情形,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购房、购车出资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20 万元无法认定为借款;未签字、未追认的配偶丙不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价值
识破证据瑕疵:抓住借条倒签、母子利害关系等关键点,否定借款真实性,打掉近 147 万的债务主张;
厘清婚内出资性质,充分论证父母出资属于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 20 万元款项性质举证抗辩,证实该笔款项更符合彩礼特征,不应当由丙归还;
成功免除委托人全部还款责任,保全当事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保全当事人不因对方母子事后补造证据而背负巨额债务。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离婚后父母起诉前子女配偶民间借贷案件:子女婚姻破裂后,一方父母拿着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起诉前儿媳 / 女婿,主张婚内出资为借款,被起诉一方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应诉。
存在倒签、事后补写借条的借贷纠纷:借条不是款项发生时当场出具,存在补签倒签,配偶没有签字、没有追认,要重点对借贷合意进行抗辩。
婚前、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买车出资纠纷:父母出资没有明确书面借条,离婚之后被主张为借款,区分赠与与借款是案件核心。
转账凭证被直接当作借款起诉:仅有转账流水,没有借条,对方主张是借款,被告要积极提交证据说明款项实际是彩礼、赠与、共同生活支出等其他法律关系。
服务指引:婚姻期间留存彩礼、赠与相关聊天记录、证人信息;遇到离婚后被追加起诉民间借贷,不要消极不应诉;重点收集借条形成时间、背景证据,积极向法庭说明款项真实性质。
总结
本案属于离婚衍生的大额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凭借男方单方事后倒签的借条,向前儿媳丙主张总计 146 万余元借款,一旦诉求成立丙将背负巨额债务。秦四英律师代理被告丙,结合离婚案件卷宗、订婚背景、资金流转完整事实,针对证据瑕疵展开有力抗辩。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丙无需承担分文还款。提示:婚姻关系中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车辆的出资,在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借贷的前提下,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借款;遭遇离婚后 “补借条” 起诉,务必积极委托专业律师应诉,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