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章X于2023年11月1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12月30日,章X在工作期间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受伤。2025年3月19日,章X因个人原因及工伤情况,正式提出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相关部门介入处理,2025年7月24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章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6年5月28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评定章X的工伤级别为十级伤残。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章X委托陈步青律师等代理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主要包括:依法确认双方自2025年3月1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裁决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6万余元;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确认,即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于2025年3月19日合法有效解除,这直接关系到后续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准。其次,关于工伤待遇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章X主张的16万余元工伤待遇是否合理,某公司应否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交通费等法定赔偿项目,以及各项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关于赔偿款项的履行方式与违约救济,鉴于某公司的支付能力,双方需协商确定合理的分期支付方案,同时必须设定严格的违约条款,以保障章X在对方逾期支付时能够迅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落空。
【裁判结果】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第一,确认章X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19日正式解除。第二,某公司需支付章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万元。该款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某公司须于2026年10月15日前支付三千余元;2026年11月至2027年8月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三千余元;2027年9月30日前支付三千七百余元。相关费用将转账至章X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协议特别约定,若某公司存在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的情形,章X有权就全部未支付费用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某公司须积极配合章X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报销手续。第四,上述款项全额支付完毕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全部结清,此后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仲裁委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