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被告人陈X甲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属于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及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上游人员用于转移资金。该卡入账资金3.4万余元,均为被害人王XX被网络诈骗的资金。
2022年5月至6月,陈X甲明知上述资金性质,主动为上游人员介绍卡主。通过其介绍的卡主包括:被告人杜XX提供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2.3万余元;被告人雷XX提供两张某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4.9万余元;同案人王X己提供两张某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5万余元;被告人朱XX提供三张某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5.8万余元。上述资金中包含了多名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
案发后,雷XX、朱XX接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杜XX协助抓获陈X甲。各被告人退缴了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陈X甲家属代其退缴了被害人王XX的全部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
首先,关于陈X甲的量刑。陈X甲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法院审查认为,该量刑建议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朱XX的量刑。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审查认为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最后,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系从犯及具有坦白、立功、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需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杜XX有立功表现,雷XX、朱XX有自首表现,陈X甲有坦白表现,且四人均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杜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被告人雷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被告人朱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五、退缴的赃款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