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因承接某引电接入工程所需,于2017年7月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某劳务公司名义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刘XX组织施工。2018年4月,双方再次签订类似协议。两份合同签订后,刘XX按约组织工人施工,并于2018年8月完工,经某公安局验收通过。2019年7月,刘XX与某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出具书面结算清单。此后某公司陆续支付部分款项,经庭审核对,双方一致确认尚欠工程款共计47万余元。因某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刘XX遂委托陈文贵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欠款及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合同效力及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二是某公司主张扣除税金及以上级施工方付款为前提的抗辩是否成立。陈文贵律师指出,刘XX借用某劳务公司资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应属无效。但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某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关于付款条件,合同既已无效,所谓“待上级施工方拨款后支付”的条款亦无效,某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独立承担上游风险,该抗辩不能成立。关于税金,某公司未举证完成代扣代缴,应由刘XX自行申报,故扣除税金的抗辩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合同协议书》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某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刘XX47万余元。对于资金占用费,法院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0%,支持自2019年7月26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某公司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XX支付尚欠工程款4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