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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仍不付款?贵州瓮安陈文贵律师代理债权受让人胜诉:法院判付货款2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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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贵律师 在线
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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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文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陈律师全面梳理了基础交易合同、结算单据及债权转让协议,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其次,在策略制定上,精准把握逾期利息起算点及违约金调减的法律适用,合理主张律师费与保全费,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最后,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陈律师庭审表现沉稳,清晰阐述法律关系,促使法院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请,高效实现了客户的债权回收目标。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建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存在借款关系,某商贸公司尚欠某建材公司借款30万元。此前,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及《水泥供应合同》,约定由某商贸公司向某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及水泥。合同履行期间,某商贸公司依约供货,经双方结算,某建设公司尚欠货款共计26万余元(其中混凝土欠款20万余元,水泥欠款5.7万余元)。为清偿对某建材公司的借款债务,某商贸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某建设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及从属权利转让给某建材公司,并依法向某建设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因某建设公司未支付款项,某建材公司委托陈文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债权转让的效力及某建材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是某建设公司应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陈文贵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某商贸公司将其合法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某建材公司,并已依法通知债务人某建设公司,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某建材公司作为合法受让人有权主张债权。同时,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建材公司并通知了某建设公司,转让合法有效。某建设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建材公司货款26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水泥货款利息以5.7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混凝土货款利息以20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二、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建材公司律师费1.2万元及保全保险费六百元;三、驳回某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某建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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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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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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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河滨社区半月山巷14号楼6-4号
陈文贵律师,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拥有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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