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存在借款关系,某商贸公司尚欠某建材公司借款30万元。此前,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及《水泥供应合同》,约定由某商贸公司向某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及水泥。合同履行期间,某商贸公司依约供货,经双方结算,某建设公司尚欠货款共计26万余元(其中混凝土欠款20万余元,水泥欠款5.7万余元)。为清偿对某建材公司的借款债务,某商贸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某建设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及从属权利转让给某建材公司,并依法向某建设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因某建设公司未支付款项,某建材公司委托陈文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债权转让的效力及某建材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是某建设公司应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陈文贵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某商贸公司将其合法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某建材公司,并已依法通知债务人某建设公司,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某建材公司作为合法受让人有权主张债权。同时,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建材公司并通知了某建设公司,转让合法有效。某建设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建材公司货款26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水泥货款利息以5.7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混凝土货款利息以20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二、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建材公司律师费1.2万元及保全保险费六百元;三、驳回某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某建设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