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从被告王XX处承包了某第九小学建设项目的孔桩开挖工程。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后,双方现场施工人员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但对单价存在争议,未能及时结算。张XX遂起诉某公司、王XX、王XX、邓某,要求支付工程款9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某教育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张XX撤回对某第八小学项目的起诉,变更诉请为要求支付某第九小学项目工程款51万余元及利息等。某公司辩称其仅为出借资质,并非合同相对方;王XX认可工程量但对单价有异议;王XX辩称与张XX无合同关系;某教育局辩称与张XX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工程价款未经审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案涉工程价款如何确定;2. 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和鉴定费是否能够得到支持;3. 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作为自然人无建筑资质,其与王XX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王XX应参照鉴定意见支付工程价款。经某咨询公司司法鉴定,工程总价款为100万余元。扣除各方认可的已付款62万余元,王XX还需支付38万余元。因双方未对付款时间达成一致,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未及时结算导致鉴定,鉴定费1.5万元由双方各半承担。某教育局作为发包人,在挂靠关系下不适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某公司等其他被告亦非合同相对方,均不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XX支付张XX工程款3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鉴定费七千余元,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