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7月初,张XX在吴XX经营的理发店内提议利用信用卡套现获利。随后,张XX、张某己与吴XX建立联系,通过提供商户二维码接收套现资金,并层层转账,最终用于购买虚拟币。期间,吴XX联系卢XX、黎XX提供商户收款码协助转账。后黎XX介绍刘XX参与,刘XX又找来陈XX,陈XX使用其妻子的商户收款码接收资金。2024年7月31日,陈XX接到银行及派出所通知,得知其收款码涉嫌接收诈骗资金。此后,吴XX、陈XX、黎XX、卢XX在明知资金违法的情况下,仍继续操作至8月12日案发。经查,吴XX等人入账数十笔,进账金额达数十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关联被害人朱XX、王XX等人被诈骗的资金转入陈XX提供的收款码账户。案发后,吴XX在侦查及审理期间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吴XX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量刑情节及责任划分。辩护人陈文贵提出,吴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具有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则指控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需综合评判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XX明知是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商户收款码配合他人转账转移资金并获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辩护人陈文贵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法院认定吴XX等人成立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吴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