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6月,原告韩X与某公司签订货车挂靠合同,将案涉某AXXXXX号车辆挂靠经营,并在某公司XX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限额5万元。2025年9月,韩X驾驶该车从某市装运货物前往某县,途中因遭遇大雨导致货物被淋湿受损。事故发生后,韩X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核算,扣除残值后韩X实际赔付货主货物损失6.4万余元。然而,某公司XX公司于同年10月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以出险车辆VIN码与保单承保VIN码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韩X遂委托陈文贵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4.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出险车辆的实际VIN码与保单承保的VIN码是否一致,被告某公司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保单承保的车架号与出险车辆临时牌照上的车架号不一致,案涉车辆不在承保范围内。原告代理人陈文贵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临时牌照VIN码不一致系挂靠公司登记失误所致,且交警部门已出具改正后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证明实际VIN码与保单约定完全一致。陈律师进一步强调,原告作为实际车主和被保险人,对案涉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的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足以证明出险车辆实际VIN码与保单约定一致,法院对被告的拒赔理由不予采纳。结合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限额为5万元,免赔金额为一千元或每次10%取高(即5000元),被告应赔付原告货物损失4.5万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公司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韩X保险金4.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