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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瓮安陈文贵律师成功案例|货物运输保险拒赔纠纷:保险公司以VIN码不一致拒赔,代理原告胜诉,法院判令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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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贵律师 在线
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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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文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洞察力与专业的法律素养。面对保险公司以“VIN码不一致”为由的拒赔,陈律师迅速锁定关键证据,指导当事人收集交警部门出具的更正后《临时行驶车号牌》,成功推翻被告的拒赔逻辑。庭审中,陈律师清晰梳理了挂靠关系、保险利益及事故因果关系,精准阐释保险合同条款,有效化解了保险公司的抗辩。其专业的策略制定与出色的庭审表现,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确保了4.5万元理赔款的顺利获赔,充分体现了其在财产保险纠纷领域的深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6月,原告韩X与某公司签订货车挂靠合同,将案涉某AXXXXX号车辆挂靠经营,并在某公司XX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限额5万元。2025年9月,韩X驾驶该车从某市装运货物前往某县,途中因遭遇大雨导致货物被淋湿受损。事故发生后,韩X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核算,扣除残值后韩X实际赔付货主货物损失6.4万余元。然而,某公司XX公司于同年10月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以出险车辆VIN码与保单承保VIN码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韩X遂委托陈文贵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理赔款4.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出险车辆的实际VIN码与保单承保的VIN码是否一致,被告某公司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保单承保的车架号与出险车辆临时牌照上的车架号不一致,案涉车辆不在承保范围内。原告代理人陈文贵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临时牌照VIN码不一致系挂靠公司登记失误所致,且交警部门已出具改正后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证明实际VIN码与保单约定完全一致。陈律师进一步强调,原告作为实际车主和被保险人,对案涉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的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足以证明出险车辆实际VIN码与保单约定一致,法院对被告的拒赔理由不予采纳。结合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限额为5万元,免赔金额为一千元或每次10%取高(即5000元),被告应赔付原告货物损失4.5万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公司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韩X保险金4.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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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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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河滨社区半月山巷14号楼6-4号
陈文贵律师,贵州兴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拥有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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