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受曾XX邀约,前往被告姜X乙经营的果园采摘李子,往返途中由曾XX驾驶某A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免费接送。2024年7月21日,在离开果园途中,李XX从行驶中的车厢内坠落受伤。某交警大队认定曾XX未按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责。李XX住院治疗花费4.8万余元,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及七级伤残。随后李XX起诉索赔138万余元。某法院一审认定曾XX与李XX系好意同乘,判决曾XX承担20%赔偿责任即15.2万余元,姜X乙因存在选任过失承担10%赔偿责任即7.9万余元。姜X乙不服,委托陈文贵律师提起上诉,主张事故与劳务无关,其不应担责。二审中,李XX提交新证据主张接送系姜X乙指示,要求姜X乙与曾XX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各方责任如何认定:案涉事故是否属于“因劳务受到损害”,姜X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李XX自身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2. 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标准及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李XX结束务工后,与其为姜X乙提供的劳务无关,姜X乙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一审认定其担责错误,予以纠正。同时,李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车辆不能载人仍乘坐且未尽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结合好意同乘情节,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曾XX承担50%责任,赔偿李XX45.6万余元,撤销一审判决中姜X乙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并依法支持了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