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害人赵XX欠被告人周X甲3万元债务,经周X甲多次催讨,仅偿还4000元。此后,赵XX企图通过威胁、恐吓等非法方式向周X甲索要剩余欠款。为应对此事,自2025年4月起,周X甲暗中策划,秘密准备了伪装用的雨衣、女士裙子、白色短袖、圆边帽等服装及一把武士刀。其多次沿着预先制定的行动路线,乔装打扮后前往赵XX居住的某小区6栋楼下进行蹲守。2025年5月19日0时20分许,周X甲在蹲守过程中,发现刚吃完宵夜返回住处的赵XX。当赵XX行至某小区6栋楼下铁门处时,周X甲突然持事先准备的武士刀对赵XX实施砍击,致其面部及右臂受伤。赵XX见状试图夺刀,周X甲遂再次挥刀,将赵XX的左颈部、左臂及左大腿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XX因外伤致右侧面部皮肤裂伤属轻伤一级,右上臂及左大腿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左颈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周X甲抓获到案,并查获扣押了武士刀、雨衣等作案工具。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周X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与从宽幅度的把握上。公诉机关认为,周X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陈文贵提出,周X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案发后已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X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以伤害被害人为手段威胁被害人的犯意,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跟踪被害人后实施伤害行为,致被害人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关于量刑,法院认定周X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案发后,周X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X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