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2025)某法刑初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犯介绍卖淫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X多次在足疗店内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具体事实如下:第一,2024年10月7日,李X经付X介绍,在某足疗店内以三百元的价格与刘X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第二,2024年10月29日,李X再次经付X介绍,在某足疗店内以三百元的价格与刘X发生性关系。第三,2022年12月9日23时许,李X经付X介绍,在某足疗店内以四百元的价格与姚X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人齐某及姚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付X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及扣押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付X的量刑情节认定以及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是否应予采纳。
一方面,公诉机关指控付X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另一方面,被告人付X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文贵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付X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并判断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X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量刑,被告人付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陈文贵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付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付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