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开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小区相关楼栋及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相关人员签订结算报告,确认工程结算费用为459万余元,其中包含车库风管及配套管件安装费用9.9万余元。此后,双方为合理开票,将工程总价款拆分为311万余元与148万余元,某房开公司分别与某建设公司及案外人唐X签订相关结算与整改协议。某房开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450万元。某建设公司遂起诉要求某房开公司支付尾款9.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拆分协议系为避税而签订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且某建设公司未申请工程量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委托陈文贵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房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欠款9.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多份结算协议并存且存在拆分情形下,如何认定真实的工程价款及协议效力。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已支付450万元。虽9月7日的结算报告未加盖公章,但签字人员具有相应权限。从时间线与逻辑分析,9月12日的两份拆分协议金额总和与9月7日报告一致,拆分系为避税的虚假意思表示,其隐藏的真实意思系履行9月7日的结算报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以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协议为准,故认定某房开公司欠付9.9万余元。关于逾期利息,某建设公司主张的起算时间与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房开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9.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