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砂石购销协议》及《水泥运输装卸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材料并提供水泥运输装卸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供货及服务义务。2025年1月15日,经双方结算并出具《材料汇总确认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款、水泥款及运输费等共计14.9万余元。因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构成严重违约,原告遂委托陈文贵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9万余元、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八千元及保全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欠付的砂石款、水泥款及运输费;第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及标准应如何认定,因部分付款无法区分具体指向,且水泥购销未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是否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针对欠款,法院支持原告要求支付14.9万余元的诉求。针对逾期利息,因欠付款项包含多种费用且部分付款无法区分,法院酌定自双方签订确认单次日起,以14.9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针对维权费用,因合同有明确约定,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八千元及保全保险费五百元。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4.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八千元、保全保险费五百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