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9月10日,游X驾驶某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某县城某路段时,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谭X,造成谭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某交警大队认定游X承担主要责任,谭X承担次要责任。谭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多发肋骨骨折等。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谭X因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案涉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贵州XX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谭X委托陈文贵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游X及某保险公司贵州XX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及比例划分;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合法;三是被告游X垫付的七千元医疗费是否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某保险公司贵州XX辩称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提出需核实游X驾驶资格以保留追偿权,且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垫付款。游X则辩称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对原告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异议,怀疑原告借机治疗其他疾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X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谭X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谭X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核定谭X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其中,医疗项下损失1万余元,死亡伤残项下损失10.5万余元,均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关于游X垫付的七千元,因保险公司提出追偿权问题且双方另有纠纷,法院决定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贵州XX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谭X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驳回谭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