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两辆重型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营。某公司曾为案外人购车贷款提供担保,因案外人违约,某公司代偿后取得追偿权。某年某月,某公司以案外人欠款为由,将周X实际使用的某AXXXXX号货车拖走。周X报警后得知车辆被某公司拖走,遂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某公司将车辆返还。因车辆被拖走导致停运,周X委托陈文贵律师代理,起诉某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及某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停运损失14.6万余元、保险费及挂靠费八千余元、诉讼费三千余元、律师费1.5万元,共计17.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拖走案涉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周X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金额应如何认定。某公司辩称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且基于担保追偿权及《特别约定》有权收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辩称其仅为挂靠公司,对收车不知情,无过错。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到庭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X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周X对案涉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某公司与案外人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周X的合法占有权,其私自拖车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停运损失。关于损失金额,法院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定停运损失为4.3万余元。周X主张的保险费、挂靠费属营运成本,已包含在停运损失计算中,不予支持;诉讼费系其另案起诉选择法律关系错误产生,律师费非侵权必然损失,均不予支持。某汽车销售公司、某运输公司未共同实施侵权,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周X停运损失4.3万余元;驳回周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