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颜X与被告冯X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提出借款。基于双方的信任,原告于2023年6月9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20日及6月27日,分多次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冯X转款五百元、两千五百元、一千七百元、五千一百元及五千元,上述款项共计1.9万余元。借款发生后,颜X多次要求冯X偿还上述款项,但冯X均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颜X委托武晶晶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冯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X偿还借款本金1.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X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颜X与冯X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颜X主要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在缺乏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需审查转账凭证能否充分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其二,在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期内利率的情形下,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应如何依法认定。颜X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算逾期利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法院裁判的关键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X提供的工商银行电子账单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向冯X交付1.9万余元的事实。冯X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偿还其他债务,故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存在1.9万余元的民间借贷事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颜X有权随时主张还款,其于2024年6月3日诉至法院,该日即为借款到期日。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颜X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冯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颜X借款本金1.9万余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颜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余元、公告费二百元,由冯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