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邱XX经李XX介绍,前往强X乙承包的某训练基地砌围墙项目提供劳务。2024年12月7日下午,邱XX在为墙体加盖棉被防冻时,不慎从四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着地受伤。工友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至某医院就诊,住院十余天。出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血肿、多处椎体骨折及椎间盘膨出等。治疗期间共产生急救费、住院费及复查费等二万一千七百余元。强X乙通过李XX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未再继续支付且未对事故作出处理。邱XX认为某公司系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劳动场所和条件,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强X乙、李X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六万余元。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与其无关,并非适格被告;强X乙辩称与邱XX系承揽合同关系,李XX为实际雇主;李XX则辩称其仅为居中介绍的普通务工人员,施工安排及工具提供均由强X乙负责,且邱XX自身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诉讼过程中,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邱XX因摔伤致二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二、案涉赔偿责任认定及损失分担;三、原告合理损失的认定。
关于法律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强X乙对施工行为进行实质性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包括下达施工内容、进度及材料调度等指令,且劳务报酬由强X乙实际支付,符合劳务关系法律特征,故认定邱XX与强X乙成立劳务关系。李XX受强X乙委托召集人员、传达指令并代发报酬,不足以证明其与邱XX存在劳务关系。某公司虽系强X乙所在公司,但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为公司职务行为,故某公司不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分担,强X乙作为接受劳务方,未能举证提供相关防护措施并履行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邱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空作业时未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强X乙承担80%的赔偿责任,邱XX自行负担20%的责任。关于合理损失,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强X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XX各项损失共计十六万三千五百余元(已扣除垫付部分);二、驳回原告邱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余元,由原告邱XX负担八百余元,被告强X乙负担一千七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