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8月27日,原告吕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太原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的房屋交由某公司代理出租,期限至2026年10月26日,年租金2.5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内物业费、暖气费等由某公司承担,逾期交租需支付违约金2000余元。后被告韩X出具补充协议,将期限修改为至2024年8月27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房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及韩X先后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7000元。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租金及物业、暖气费未果,遂委托武晶晶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金1.8万元、物业费4000余元、暖气费2000余元及违约金2000余元,合计2.6万余元。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主体是谁,被告韩X是否应承担合同责任;二、被告某公司应支付的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及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原告吕X认可韩X签约时系某公司员工,实际承租主体为某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及支付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与某公司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某公司实际承租一年,扣除已付的7000元,尚欠租金1.8万元,且依约应承担租期内的物业费4000余元、暖气费2000余元。某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00余元。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韩X为承租主体或应承担合同责任,故驳回对韩X的诉请。最终法院缺席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X租金1.8万元、物业费4000余元、暖气费2000余元、违约金2000余元,合计2.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