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郭某乙系朋友关系。2024年7月25日,被告因日常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将款项转至被告使用的案外人胡XX实名认证的账户,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25年8月25日还清,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年8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4笔将共计1.8万元转至上述账户,借款总计2.8万元。此后,被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累计向原告还款1.8万元,尚欠1万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武晶晶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16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告向案外人胡XX账户转账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向被告出借的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二、被告已偿还的1.8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哪一笔借款,案涉借条项下的1万元是否已经清偿;三、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但法院在庭前与被告电话核实借款情况时,被告陈述案涉借款确系转账至胡XX账户,且认可借条项下的1万元尚未偿还,同意偿还该笔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共计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2.8万元,被告向原告转账1.8万元。原告主张2.8万元均为借款,且被告已偿还1.8万元,案涉借条中的1万元未偿还。结合被告在法院核实时的自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虽未约定,但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势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郭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