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辛X甲经老乡刘XX介绍,入职某公司担任快递员。入职次日,辛X甲在跟随员工邢XX熟悉快递路线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甲与辛X甲家属沟通赔偿事宜,双方签订了《员工调解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一次性赔偿辛X甲医疗费等合计5万元。后辛X甲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在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某公司诉请,但未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公司与辛X甲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某公司上诉主张:辛X甲系案外人邢XX私自招揽,不受公司管理,未加入工作群,无考勤记录;涉案车辆无公司标识,非公司所有,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辛X甲则辩称,其经介绍入职,受某公司管理,邢XX带领其熟悉工作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同意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录音证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甲自认辛X甲系经员工介绍由向某甲父亲招聘入职;结合事故经过,辛X甲提供的劳动为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事故后双方签订的《员工调解协议书》亦印证了其员工身份。某公司关于邢XX私自招揽等主张与自认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存续期间,辛X甲入职后发生事故,双方未沟通解除事宜,仲裁委确认的期间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辛X甲与某公司在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