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与被告肖某存在承揽合作关系。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肖某要求原告宋X为其加工断桥铝窗户。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尺寸规格图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完成加工,货物由被告自提或原告送货。期间共产生38万余元货款,被告累计付款12.5万元,尚欠26万余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武晶晶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万余元。被告辩称不认可货款金额,双方未实际对账,利息起算时间亦有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欠付原告的具体货款金额如何认定;二、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针对货款金额,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图纸及欠款明细,证明被告多次收到催款信息及明细后未提出异议,且被告曾回复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被告虽抗辩未对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原告主张。针对被告提出此前支付的5万元系货款的抗辩,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实为被告偿还此前的借款,并非本案加工费。针对利息起算时间,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需结合原告发送欠款明细及被告核对的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付货款26万余元的事实,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支付时间,法院酌情支持自原告发送欠款明细且被告未异议之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X支付货款26万余元,并支付以26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原告负担408元,被告负担261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