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设公司诉称,其承包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张掖XX支公司处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医疗费限额5万元。施工期间,原告工人任X在工地不慎坠落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向任X支付赔偿款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理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2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张掖XX支公司承认投保事实,但抗辩称原告需举证证明任X符合合同约定的“从业人员”身份,且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并已实际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主张伤残等级应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原告按司法鉴定主张理赔无事实依据,且部分费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险赔付责任及具体赔付金额的认定。被告代理人盛阳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原告作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脱离保险合同约定,采用错误的伤残等级与人损计算标准,试图向保险公司转嫁超出其实际责任及合同范围的赔偿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盛阳律师强调,保险理赔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标准及免赔额进行计算,对于合同未约定的出院后护理费及非约定依据的鉴定费,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X受伤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保险条款约定,被告应承担理赔责任。但在赔付金额方面,法院充分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认定,医疗费及住院期间陪护费应在限额内扣除免赔额后按比例赔付;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九级伤残)及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及鉴定费,因保险合同未约定或不属于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2.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大幅核减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