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本案是两件关联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依据两份借款合同提起诉讼,主张两笔借款合计本金 22 万余元,要求借款人及配偶归还全部本金,并按照月利率 2% 的标准,计算多年利息,本息合计近 61 万元,同时要求两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阶段,基层法院对第一件案件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按实际转账 9.8 万余元认定本金,核算本息合计 20.8 万余元;第二件案件同样认定合同有效,按实际转账 9.4 万余元认定本金,核算本息合计 24.8 万余元。一审整体判决当事人需要承担本息合计 45 万余元,两名担保人均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夫妻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盛阳律师作为二审共同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盛阳律师团队全面审阅案卷,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借条原件、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全部证据材料。办案中发现,第二笔 9.4 万余元的出借资金,直接来源于出借人配偶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到账次日便直接流向借款人,存在套取公积金信贷资金对外出借的事实。律师以此作为核心抗辩方向,针对合同涂改痕迹、2.6 万余元及 6 千余元两笔现金是否真实交付、利息计算标准、夫妻债务认定、担保效力等多项争议逐项质证,向二审法院提交详实代理意见。
二、案件焦点
1.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案涉部分出借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对外高利出借,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借款合同是否应当认定无效。
2. 借款本金认定:出借人主张除银行转账之外,另有合计 3.2 万余元为现金交付,该部分现金是否实际完成交付,实际借款本金应当如何认定。
3. 利息计算标准:若借款合同有效,则按照约定月利率 2% 分段计算利息;如合同认定无效,则不能支持高额约定利息,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按何种标准计算。
4.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仅由丈夫单方签署借条,配偶未在借款文书签字,仅事后有协商还款聊天记录,该行为是否构成债务追认,配偶是否需要共同偿债。
5. 担保人责任承担: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前提下,担保作为从合同效力如何,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盛阳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就第二笔 9.4 万余元借款作出改判:因该笔资金来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套取信贷资金转贷,该笔借款合同认定无效。
1. 本金:两案均不采信出借人主张的合计 3.2 万余元现金交付,以实际转账作为本金,分别为 9.8 万余元、9.4 万余元;
2. 利息:改判案件不再支持一审计算的 15.4 万余元高额利息,仅参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核算资金占用损失 2.7 万余元,自 2025 年之后继续按该低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仅此一项就为当事人减少 12 万余元的利息负担;另一件案件二审维持一审本息 20.8 万余元的判决;
3. 夫妻共同债务:两案均维持原判,因配偶事后作出还款意思表示,认定属于债务追认,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4. 担保人:两件案件担保人均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经二审改判后,当事人两案合计应付债务从一审的 45 万余元,下降至 32 万余元,直接减少 12 万余元的债务,实现二审部分改判的良好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