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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属于被告全部失联,需要公告送达的商事案件。代理律师完整梳理案件时间线,收集合同、转账流水、公章承诺文件、聊天录音、工商档案、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区分独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边界: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即承担连带责任;仅有口头陈述无客观证据,不能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庭审重点论证中介机构隐瞒利率、书面承诺转贷消征信却拒不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当法定解除;依据收据约定主张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本案原告核心诉求基本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最大限度挽回委托人经济损失,同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诉讼风险。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原告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服务合同、返还高额服务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赔偿律师费;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股东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向疑似实际控制人主张连带责任。

2、案例专长:服务合同纠纷、贷款居间中介纠纷、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合同违约维权、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纠纷。

3、律师价值:本案属于被告全部失联,需要公告送达的商事案件。代理律师完整梳理案件时间线,收集合同、转账流水、公章承诺文件、聊天录音、工商档案、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区分独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边界: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即承担连带责任;仅有口头陈述无客观证据,不能追究实际控制人责任。庭审重点论证中介机构隐瞒利率、书面承诺转贷消征信却拒不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当法定解除;依据收据约定主张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本案原告核心诉求基本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最大限度挽回委托人经济损失,同时向当事人充分告知诉讼风险。

4、判决结果:解除案涉《贷款委托服务合同》;中介公司返还服务费59000元及对应利息,赔付律师费5000元;独资股东对全部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对疑似实际控制人的诉请;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812元由二被告承担。

5、适配案件:贷款中介虚假承诺、隐瞒利率、收取高额服务费后跑路失联;一人有限公司欠债,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合同维权案件。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案外人存在资金需求,但征信资质不足,便商议借用原告谢某甲名义办理贷款。2025年11月14日,原告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约定中介为原告办理贷款,合同未写明服务费具体金额,仅注明按放款比例收取。中介工作人员操作原告手机,办理两笔高息消费金融贷款,合计放款17.7万元,两笔贷款年化利率分别达到21.6%、23.98%。

放款后,中介扣取服务费59512元,出具收款收据,收据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中介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维权开支。同时中介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书面承诺6个月后将贷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消除原告征信贷款记录。后续原告发现实际利率远高于中介口头承诺的标准,多次交涉,中介承诺整改却并未落实。2025年12月29日,原告发现中介办公场所搬空,工作人员失联。原告为维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

该中介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吕某甲是100%持股股东,诉讼全程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原告主张吴某甲为实际控制人,但无书面、流水、工商材料佐证。案件立案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全部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公告送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原告诉讼主张】

1、解除《贷款委托服务合同》;2、退还服务费59512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3、赔偿律师费5000元;4、吕某甲、吴某甲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核心难点】

1、被告全部失联,案件需要公告送达,无调解可能,案件事实完全依靠原告证据支撑,证据链存在缺口即会面临败诉风险;

2、责任主体区分难度大: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担责,缺少证据则该诉请难以支持;一人公司股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两套法律逻辑需要向法庭清晰阐释;

3、需要论证中介机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没有约定承诺落空即可解除,需要引用民法典法定解除权;

4、中介完成放款操作,法院存在酌情扣减服务费的自由裁量空间;律师费需要依托收据当中的格式赔偿条款进行主张。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证据分为主体资格证据、业务合同文件、转账支付凭证、沟通交涉记录、维权开支证据五大组。因被告缺席,庭审重点在于证据三性论证与法律说理:一是案涉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中介作为专业居间机构,隐瞒真实贷款利率,书面转贷、消除征信的承诺完全不履行,后续直接跑路,委托人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成立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二是一人公司股东吕某甲无法举证财产独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律师费有合同依据、有正规发票,符合当地收费标准应当支持;四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某甲的实际控制人责任。

【法院裁判理由】

案涉委托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中介机构隐瞒贷款真实利率,收取高额服务费,书面承诺事项完全未履行,后续失联,构成根本违约,支持合同解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服务费对应的服务内容,结合业务办理难度、高额收费情况,酌定返还服务费59000元,按原告诉请支持自起诉日起的LPR利息。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的维权损失,金额合理予以支持。吕某甲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充分证据证实吴某甲系应当担责的实际控制人,驳回该部分诉请。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违约方承担。

【案件最终结果】

1、解除原告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

2、某信息科技公司十日内返还服务费59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6‑01‑23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

3、某信息科技公司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

4、吕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812元由某信息科技公司、吕某甲承担。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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