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印务公司与被告某生物公司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自2020年6月起,原告根据被告采购需求,持续向其供应瓶盖等货物,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且货物均经签收确认。为明确债权债务,2021年7月29日双方共同对账并签署《对账单》,确认被告某生物公司结欠原告货款共计109万余元,该对账单由双方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此后,被告某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某甲于2023年9月18日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还款承诺》,确认欠款109万元,并承诺自2024年起每年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因被告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任何货款,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遂委托郭学好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0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被告和某甲出具的《还款承诺》法律性质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其个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抗辩称,该承诺仅表述为“保证每年支付货款20万元”,缺乏“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要件。其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是否合理。被告主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直接主张按LPR加计50%的法定上限标准有失公允;同时,《对账单》未约定付款期限,利息应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算,而非对账次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生物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109万余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支付。针对逾期利息,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法院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针对和某甲的责任,法院认定其签署的《还款承诺》应视为自愿为被告某生物公司欠付的109万元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法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9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和某甲对上述109万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