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建材租赁站与申请人某建筑公司、陈某甲、陈XX、杨XX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争议。某建材租赁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XX)云01XX民初XX号。在诉前调解阶段,经某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站(某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各方经过充分协商,于2026年8月3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确认,截至2026年7月20日,某建筑公司、陈某甲、陈XX、杨XX尚欠某建材租赁站租金44.6万余元,以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保全费四千余元、担保费两千余元、调解费五千余元、律师费2万元,各项费用合计47.9万余元。各方详细约定了分五期清偿的还款计划,并明确了后续租金按每天140余元计算的标准、租赁物资的返还期限及未按时返还时的折价赔偿方案,同时设定了加速到期及逾期付款利息等严厉的违约条款。随后,各方共同向某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某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XX)云01XX民特(调)XX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各方对前期拖欠的租金本金及各项维权费用(包含保全费、担保费、调解费、律师费等)的具体金额核算及承担主体是否存在异议;二是后续租金的动态计算标准、租赁物资的具体返还期限以及未按时返还时的折价赔偿方案是否具备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三是调解协议中关于加速到期条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能否顺利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从而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郭学好律师作为某建材租赁站的授权代理人,重点围绕上述焦点,协助客户与对方进行多轮磋商与谈判,确保调解方案既能最大程度保障客户的债权安全,又能兼顾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同时确保协议各项条款严格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建材租赁站与某建筑公司、陈某甲、陈XX、杨XX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某建材租赁站、某建筑公司、陈某甲、陈XX、杨XX于2026年8月31日经某调解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