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洪XX与被告段X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至2022年期间,段XX因生产经营需求向洪XX采购火腿用于制作月饼,洪XX按约将货物送至段XX位于某地的厂房。2022年10月26日,段XX向洪XX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火腿货款共计27.6万元,承诺于2025年10月1日前付清。双方同时在《欠条》中明确约定,若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且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欠条出具后,段XX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于2025年1月24日支付2.1万元,后续支付1万元,累计支付3.1万元,剩余24.5万元迟迟未付。洪XX遂委托郭学好律师等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洪XX为此支付保全费1800余元及保全担保费3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段XX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有效,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第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法院应如何调整;第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等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的《欠条》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27.6万元的事实。扣除已付的3.1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4.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责任。虽双方约定按LPR四倍计算,但鉴于该标准过高且原告未就实际损失举证,法院依法酌情调整为按同期LPR上浮50%计算。关于律师费1万元及保全费1800余元,因双方有明确约定且系原告实现债权实际产生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但保全担保费300元因无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XX货款24.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余元及保全费18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