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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学好律师代理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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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学好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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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原告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租赁横杆、立杆、方管等建筑物资,用于某医院医养中心建设项目。合同详细约定了租赁单价、保养费、物资成本单价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特别约定,承租方所有签字的经办人视为有权代表承租方经办业务,并自愿加入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程XX作为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某公司交付了各类租赁物资。然而,被告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且未归还部分租赁物资。经双方结算,被告某公司欠付租金18.2万余元,且有大量物资未归还。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落空,原告遂委托郭学好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及后续租金、返还物资或折价赔偿、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程XX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解除时间的认定;第二,原告主张的欠付租金、后续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和具体金额是否合理;第三,原告要求返还租赁物资及在不能返还时折价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特别是折价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第四,被告程XX作为签字经办人,是否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已发生,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认定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法院根据合同及结算清单,支持原告主张的欠付租金24.3万余元,并支持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的后续租金7.3万余元。对于未归还的租赁物资,判令被告某公司予以返还,如不能返还则按合同约定的物资成本单价折价赔偿141万余元。关于违约金,法院酌情支持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关于连带责任,程XX在合同上签字并自愿加入债务,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交实际支出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非合同约定的钢丝绳赔偿,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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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学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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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隽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权益合伙人。受聘担任昆明城市学院法学院特聘导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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