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与魏X因房屋租赁相识。2020年11月,陈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魏X借款1.7万元,并通过微信出具借条,魏X随后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1.7万元。借款后,魏X于2023年3月通过微信催要,但陈X未偿还。魏X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X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魏X的诉讼请求。陈X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该款项实为支付给前租户肖某的保证金,并非借款,系魏X作为房东应承担的费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魏X委托尹忠文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陈X主张,因前租户肖某阻挠房屋使用,经某派出所和某司法所调解,由陈X、魏X及案外人杨X共同暂付5万元保证金给肖某。魏X转账的1.7万元系用于支付该保证金,并非借款,且陈X曾起诉肖某要求返还保证金未获支持。
魏X则主张,陈X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尹忠文律师指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转账前双方已协商,魏X明确要求陈X出具借条,陈X按要求出具后魏X才进行转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一审及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转账前进行过协商,陈X对款项用途及偿还方式进行说明后,魏X要求其出具借条,陈X按要求出具借条后魏X转款。在陈X出具借条时,双方1.7万元的借贷关系即告成立。陈X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陈X需偿还魏X借款本金1.7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偿清之日)。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陈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