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廖XX与被告雷XX系朋友关系,被告雷XX与被告王XX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5月6日,被告雷XX因从事房产中介业务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廖XX提出借款20万元的请求,并承诺按每月四千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原告同意借款,并按被告雷XX的要求,先后于同年5月6日、5月7日将20万元出借款分两笔转至被告王XX尾数为XXXXX的某银行账户中。2024年7月,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剩余15万元未果,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被告雷XX自认收到借款后将其用于为客户进行垫资。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证人周某的证言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被告雷XX与被告王XX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借款虽转入被告王XX账户,但系雷XX夫妇共同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忠文律师则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抗辩,审查该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XX作为案涉某银行卡的持卡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被告雷XX使用该卡收款和取款,应视为其对被告雷XX基于使用该卡而产生的借款行为的认可。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规定,故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每月四千元,法院依法将其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雷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XX借款本金15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24年5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余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二百余元,合计两千九百余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