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执行人某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建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刘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某劳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某建筑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刘XX名下两处不动产均设有抵押及在先查封,法院无处置权,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某建筑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股东陈XX、叶X甲分别认缴2040万元、1960万元,均未实缴,出资截止时间为2040年。此外,刘XX与陈XX、叶X甲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刘XX。某劳务公司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申请追加陈XX、叶X甲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下,能否追加名义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及第三人陈XX、叶X甲辩称:刘XX因故不能成为股东,陈XX、叶X甲系替其代持股权。两人从未在公司工作,未获任何收益,且工商登记显示认缴出资日期为2040年,尚未届期,因此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刘XX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某建筑公司经强制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刘XX名下房产亦无法处置,已满足追加股东的前提条件。
针对代持抗辩,法院指出,公司债权人以登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得以仅为代持为由进行抗辩。因此,陈XX、叶X甲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裁定:追加陈XX、叶X甲为被执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2040万元、1960万元范围内,对某建筑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