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葛X于2022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机械维修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0月,葛X在工作中受伤,经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劳鉴委鉴定为伤残九级。2025年5月,葛X以某公司未缴纳社保等为由发送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就工伤赔偿事宜,葛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裁令某公司支付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一次性补助金及经济补偿等合计28万余元,同时驳回后续治疗费等请求。葛X对部分裁决不服,委托李志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各项工伤待遇差额、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失业保险金待遇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工伤认定及责任承担。某公司辩称葛X无视安全警示牌,违章翻越传送带导致受伤,存在重大过错,不应认定为工伤,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是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包括: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营养费、交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及票据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应因葛X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而适用递减规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及日工资计算标准是否正确;以及失业保险金待遇损失是否属于本案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X受伤已获生效工伤认定,某公司未缴工伤保险,应依法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其关于葛X个人过错的抗辩不予采纳。针对各项诉求,法院依法支持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及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葛X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依法按递减比例计算;年休假工资按法定5天及双方认可的日工资标准计算。对于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营养费及交通费因无法律依据或票据、失业保险金待遇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支付葛X各项费用合计28万余元,驳回葛X其他诉求。
